一、协会简介
  黑龙江省城镇供热协会于一九九二年五月成立。会员单位遍布全省各地,包括从事城镇供热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供热科研、设计、设备生产等单位,在黑龙江省城镇供热协会的大力参与下,在我国率先出台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协会章程规定:
  本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黑龙江省内供热企业为主体,有关单位参加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的社团组织。本会在黑龙江省建设厅、省民政厅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本会的指导思想是: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

本会的宗旨是:
  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供热的方针政策,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促进企业之间的横向交流,为供热企业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供热企业、行业和经济的发展。加强行业管理,沟通政府主管部门与供热行业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交流经验,传递信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推动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

本会的活动方针是: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求发展。

本会主要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行业方面方针、政策和法令;
(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供热行业基础资料,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参与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或受政府委托举办有关听证会、论证会;
(三)参与制定和监督执行行归行约,规范市场行为,实行市场化经营;
(四)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内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组织行业标准的实施;
(五)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参与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审查和验收;
(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检行评、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行业管理工作;
(七)向政府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等,争取政府对行业的支持;
(八)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九)参与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组织行业内及行业与行业间的经验交流;
(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
(十二)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行业信息资料;
(十三)加强自身建设,开展有益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二、黑龙江省城镇供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黑龙江省城镇供热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黑龙江省内供热企业为主体,有关单位参加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黑龙江省建设厅、省民政厅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供热的方针政策,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促进企业之间的横向交流,为供热企业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供热企业、行业和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方针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求发展。

第七条 本会地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八条 本会主要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行业方面方针、政策和法令;
(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供热行业基础资料,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参与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或受政府委托举办有关听证会、论证会;
(三)参与制定和监督执行行归行约,规范市场行为,实行市场化经营;
(四)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内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组织行业标准的实施;
(五)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参与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审查和验收;
(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检行评、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行业管理工作;
(七)向政府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等,争取政府对行业的支持;
(八)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九)参与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组织行业内及行业与行业间的经验交流;
(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
(十二)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行业信息资料;
(十三)加强自身建设,开展有益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主要实行单位会员制。
(一)从事供热经营、管理、规划、建设、教育、科研、设计、设备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均可接纳为本会单位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二)凡热心于供热事业,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做出一定工作业绩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可聘为协会顾问,参加协会的专业活动。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供热经营、管理的单位具备从事城市供热的资格和条件;
(四)从事供热规划、建设、教育、科研、设计、设备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政府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获取本会会刊物和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会员有违法行为,被政府取消相关资格证书的。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同时根据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不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表决本会章程的修改,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五)提出终止本会活动动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十一)制定本会工作条例;
(十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四)解释本会章程。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生产,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量应达到理事数量的1/3左右。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单位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主要工作的开展及协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施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过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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