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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地区

吉林市84家供热企业签责任状 抢修不及时最高罚5000

时间:2004-11-26   作者:admin   来源:新文化报   评论:0
内容摘要: 近日,吉林市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与吉林市84家营业性供热企业签订了《保障供热质量、服务质量责任状》。《责任状》规定,供热设施发生意外事故不及时抢修,责令限期抢修,并对供热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这是江城历年的供热责任状中规定责权最明确、罚款金额最高的。 《责任状》规定,供热期间供热室温要达到《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标准,合格率要达到97%以上;供热单位接到用...


    近日,吉林市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与吉林市84家营业性供热企业签订了《保障供热质量、服务质量责任状》。《责任状》规定,供热设施发生意外事故不及时抢修,责令限期抢修,并对供热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这是江城历年的供热责任状中规定责权最明确、罚款金额最高的。 

    《责任状》规定,供热期间供热室温要达到《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标准,合格率要达到97%以上;供热单位接到用户报修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室内维修或施工完毕后要清理现场,用户报修处理及时率应达到100%;供热经营企业抢修供热设施停止供热12小时以上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责任状》明确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标准。供热单位因维修、改造不及时或管理不善,不能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意外事故不及时抢修的,责令限期抢修,并对供热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时限供热的,责令限期供热。同时按所欠时间,根据标准热价计算退还给用户供热费。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对供热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以各种借口索要钱物为难用户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并视情节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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