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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绥化集中供热改造35元/平 分户改造费用由房屋产权人负责

时间:2007-6-8   作者:liujin   来源:来信或留言   评论:0
内容摘要:6月7日上午从绥化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在去年城区首度施行冬季采暖部分区域“大供热”的基础上,今年还将新增并网集中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届时,城区将有300万平方米以上各类建筑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覆盖率可达到40%以上。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有关集中供热方面的意见,自烧土锅炉供热的楼房要求并网集中供热的住户,鉴于原楼房没有配套的供热共用系统,需重新建设的实际情况,楼房各业主...
6月7日上午从绥化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在去年城区首度施行冬季采暖部分区域“大供热”的基础上,今年还将新增并网集中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届时,城区将有300万平方米以上各类建筑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覆盖率可达到40%以上。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有关集中供热方面的意见,自烧土锅炉供热的楼房要求并网集中供热的住户,鉴于原楼房没有配套的供热共用系统,需重新建设的实际情况,楼房各业主应按建筑面积计算35元/平方米标准缴纳供热工程建设工程配套费。配套费缴给企业后,楼房公用供热设施由集中供热企业负责建设。供热分户改造中的屋内供热设施的建设,由房屋产权人负责,费用自理。

  高层楼房(6层以上楼房,不含6层楼房;国家新建筑设计规范实施前建的7层以上楼房,不含7层楼房)凡涉及二次提压循环集中供热的,其集中供热二次提压循环系统的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现有高层楼房并网集中供热涉及二次提压循环系统改造建设的,按技术改造设计方案,既可由楼房产权人委托集中供热企业进行改造建设,也可由楼房产权人自行改造建设,改造建设费用由楼房产权人负责;高层楼房涉及二次提压循环系统维修、养护和运行费用的,如热费构成中含有,由集中供热企业负责,如热费构成中不含有,由受益人承担,具体的维修、养护和运行费用由市物价部门按相关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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