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收费问题将有规范可依。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日前联合下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城市供热利润上限、分户计量计费方法等。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我省各地将根据该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暂行办法规定,城市供热利润须按成本利润不高于3%核定,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调价方案要向社会公告。《办法》对热价的制定与收费标准有多条规定: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新规定明确指出,之前居民用热按照住房面积计费的方法,要逐步改变到“热量销售总费用=基本费用+计量费用”的计算方法。
实现该种计费方式后,冬季取暖收费将会像使用固定电话一样,先交基本热价,然后按照供暖计量表上的度数计量收费。不过,“这种收费方式必须建立在一户一表的基础上”。据合肥市有关部门介绍,该市4年前开始对有条件的区域实行按表收费,之前主要以面积计算。目前,物价部门参照外地70%的房屋入住率核定的供热价格是0.35元/千瓦时。此价格是以购气价为基准,加上物业公司的单位运行、检修成本计算出来的。
除计量表外,该市还有另外两种计热方式,以合肥市热力公司去年公布的数字:按面积收费,去年居民用暖价格为17.5元/平方米,办公用暖价格每平方米22元;按照蒸汽流量收费,价格则是140元/吨,同时根据用户距离热源点的远近加收部分热损费用。
目前,省城个别小区内由物业供热的价格标准,因住户抱怨“价格构成不透明”,导致投诉不少。《暂行办法》执行后会否改变现状?对此物价部门表示,此类小区内部的热价一般由物业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主管部门无权过多干涉,住户即便想调价也只能通过业主委员会。不过,有价格专家认为,办法中既明确规定了城市供热利润上限,有关部门就可以在稍后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加以限定。(中安在线-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