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于12月14号提交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该立法解释为城市居民提供了一个“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
热费退赔计算方法是:退还热用户热费金额=热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
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该款规定的法规解释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涉及到热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四个因素,“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的计算方法是:热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除以年度供热期天数得出日标准热价,乘以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再乘以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所得出的数额,即为退还热用户热费金额。
鉴于黑龙江省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因此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的比例和退还热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后施行。。
-----备注说明:2009年10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URL=http://www.china-heating.com/newsgai/list.asp?unid=3369]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URL]》(修正案),将供热最低温度提高到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