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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材料

供热采暖费纠纷案件暴露出热力集团财务链条

时间:2012-7-4 8:21:55   作者:lander   来源:邮件投稿   评论:0
内容摘要:6月15日上午九点半,在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内,东方广场与热力集团因热费纠纷对簿公堂。2011年年末东方广场与热力集团签订了《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东方广场有限公司是李嘉诚旗下产业,东方广场认为,在2011年的冬天,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收了105.51万元供暖费。6月15日上午九点半,在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内,东方广场与热力集团因热费纠纷对簿公堂。

  作为原告的东方广场系汇贤产业信托(87001.HK)所有,汇贤产业信托的大股东为李嘉诚旗下的长实集团。被告热力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2011年年末经北京市国资委决定,将其无偿划转给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此次诉讼中涉及的105.51万元的款项为东方广场部分办公楼、西裙楼、东裙楼的地库部分约135237平方米59天的基本热费。

  2011年3月21日,东方广场与热力集团签订了《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共计121天。东方广场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包括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为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为计量热价×用热量。合同签订时的基本热价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为55.56元/吉焦。

 

  2011年9月29日,东方广场根据运行需求,希望调整供暖天数,并将《关于东方广场冬季采暖计划事宜》致函热力集团。该计划书显示,前述地库部分的供热期计划为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2月15日,共计62天。此后,热力集团的下属公司北京特洁天热力服务有限公司于11月22日关闭了地库供暖阀门,又于12月15日将阀门开启。

  2012年2月15日,东方广场再次致函热力集团,表示关闭地库供暖阀门。

  东方广场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户对采暖期、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及《采暖合同》附件《热能供应方案》中的第二条中的明确约定“用热人要求提前供热或者终止供热的,应与北京市热力集团协商后确定”,供暖天数是可以协商调整的。

  但由于东方广场的两次致函均未得到热力集团正式的书面答复,热力集团并不认可采暖天数的调整。

  热力集团的代理律师表示,“基本热费部分是按照整个采暖期计费的,原告提出的按照实际用热天数收取热费的方法没有法律依据。且我公司只能按照政府的定价收取,没有资格进行更改。”

 

  北京市供热办及北京市发改委的工作人员均表示,基本热费是按供暖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收取,与供热天数无关,这种收费标准是政府统一规定的,供热单位与用热单位都无法自行改变。前述工作人员称,供热需足够的热负荷才能保证建筑物的需要,供热单位根据建筑物的面积配备相应的设施以保证达到标准热负荷。即使建筑物内部分房屋没有实际用热,但由于热传导的存在,供热单位也必须按建筑面积配备供热设施,否则建筑物内供热无法达到标准温度。用热单位以建筑面积为标准占用了供热单位的热资源,即使部分时间没有供热,也不能减少资源的占用,所以政府规定收取这部分基本热费。

 

诉讼案揭开了热力集团财务的一角

 

  根据东方广场与热力集团2011年3月签订的四份《采暖合同》,东方广场的供热由东方广场ABCDE五个热力站代管,总计供热面积约713542平方米。北京市发改委2010年9月28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东方广场2011-2012年度向热力集团缴纳的基本热费约为1284.38万元。

  东方广场仅是热力集团用热客户之一,按照热力集团目前的供热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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