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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区

大连市供热办指出供暖企业不得拒绝办理停供

时间:2012-10-11 9:19:00   作者:lander   来源:邮件投稿   评论:0
内容摘要:大连市11月15日将迎来供热期,在供热期到来前不少市民开始办理交费、停供等事宜。就此,大连市集中供热办相关负责人指出,供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市民办理停供...

    大连市11月15日将迎来供热期,在供热期到来前不少市民开始办理交费、停供等事宜。昨日,20余电话投诉供暖企业不按规定执行,拒绝给市民办理停供,就此,大连市集中供热办相关负责人指出,供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市民办理停供。

 

新房两年内不能办停供

    市民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在甘井子区王家桥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去年9月,房屋正式交付使用。“以前听说购买新房第一年必须交纳取暖费。”张先生说,尽管还没装修,在拿到新房后他仍然交纳了取暖费。今年,他不打算入住,可是不久前到供暖公司办理停供手续时,对方却表示,根据新的供暖条例,新房必须交纳两年供暖费后才能办理停供。新的供暖条例是在今年5月1日正式实行,规定新房必须交纳两年供暖费后才能办理停供。“可条例是从今年5月1日才发布的,那么,应该是5月1日后拿到新房的市民才执行这一条例,以前的房屋是否可以不执行此规定呢?”

    就此,大连市集中供热办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是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在供热质量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而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也就是说,新房在两年内不能办理停供手续。“根据规定,即使5月1日前拿到房屋的市民也要按照这一条例执行。”


供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办停供

    市民耿女士告诉记者,她在旅顺长兴街有一套60余平方米的房子。“我一直在市内做生意,长时间不在旅顺居住。”耿女士说,去年,她就将这处房子办理了停供,可不久前,她再去给房子办理停供时,供暖单位却称,她的房子不能办理停供了,原因是去年她们私自将暖气阀门打开了,必须补交去年一年的取暖费后才能办理停供。

    采访中,市集中供热办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各供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市民办理停供。该负责人称,他们接触到不少市民办理停供后自己私自打开阀门,等供暖企业发现将阀门断开后,也会有市民再私自接上的事情。事实上,私开阀门就属于盗窃,达到一定额度,就可追究市民的刑事责任了。只不过以前相关的处罚权在各区的行政执法局,与他们分开,不好管理。如今这一处罚权已经重新归入建委,未来,建委也将成立一支执法队,不仅处罚违法的用户,也将对供热不达标的供暖企业做相应的处罚。


    在采访中发现,反映北三市的供暖企业拒绝办理停供的情况比较多。

中国供热信息网 http://www.china-heat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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