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P手机版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供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2010年6月起执行新版

时间:2012-12-28 11:18:27   作者:鸿途   来源:邮件投稿   评论:0
内容摘要:《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发展本市供热管理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市和区、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

 

全文请免费下载浏览:

 


中国供热信息网-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供暖锅炉采暖设备供热节能换热机组,地热采暖项目供热计量系统软件热量表厂家供暖协会行业商机平台

投资合作,Copyright © 2004-2019,版权说明, 辽ICP备1100840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