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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条例

山东省供热条例全文下载-草案送审稿全文2013

时间:2013-7-5 8:34:25   作者:供热小编   来源:本站整理   评论:0
内容摘要:山东省供热条例全文下载-草案送审稿全文2013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和资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热...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和资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地源、水源、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城市、县城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有条件的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应当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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