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于2013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主要是指天然出露的温泉、人工开采利用的地热流体等。
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
第四条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第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热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地热资源勘查可以由政府出资,也可以由社会投资。社会投资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地热资源探矿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地热资源探矿权申请人办理勘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全文请免费下载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