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5日
(2020年3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由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保障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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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故意损坏、擅自拆除、安装、移动、占压供热管道、管道支架、井盖、阀门、仪表及其他设备、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辽源市供热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