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合人常办〔2020〕8号),《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为2020年立法项目。
为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近期我局对《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02年发布, 2009年市政府令第145号修改, 2010市政府令第156号第二次修改)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集中供热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维护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含制冷),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集中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