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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8-23 8:13:26   作者:本站   来源:转载   评论:0
内容摘要: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并对报送的能源利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19年8月22日至9月21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字样。

二、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475691857@qq.com。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8月21日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内的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原则;实行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生产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政府组成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考核责任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各重点用能单位。
上一级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科技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节能产品、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

第八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通过举办节能宣传周,创建节能社区、节能家庭,开展志愿者服务等形式,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节能意识,倡导节约型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节能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社会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和节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十条【节能一般原则】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用能单位职责】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六)其他违反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工业用能(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十三条【工业用能(二)】窑炉、锅炉、变压器、电动机、压缩机、风机等用能设备的用能效率不符合国家、省节能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工业用能(三)】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工业用能(四)】鼓励生产使用高效节能的通用设备、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十六条【建筑节能(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循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新技术、节能型材料、器具和产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资源。

第十七条【建筑节能(二)】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对于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节能要求,严格控制耗能,优先使用节电的技术、产品和新能源。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节能(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推广使用混合动力和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型公共交通工具。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节能(二)】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和国家所规定的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营运机动车辆、船舶的耗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耗能指标,超出耗能指标的不得用于运营。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节能(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落实以下节能工作:
(一)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
(二)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能源消费状况;
(三)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情况实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二)】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对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www.china-heating.com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使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能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以下节能单位为重点节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省、市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节能重点监控的用能名单,并报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设立专业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相应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有关能源管理培训。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三)】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并对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的真实性负责。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费的基本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消费结构和主要耗能设备能耗与能源利用情况、相关的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四)】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未完成节能年度考核指标、能源利用效率低、节能措施不落实、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节能设备能源效率监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五)】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节能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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