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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常识

集中供热家庭供暖热点问题政策条例一文全懂

时间:2020-9-21 13:30:13   作者:供热供暖公众号   来源:注册   评论:0
内容摘要:集中供热家庭供暖法规条例政策文件常见热点问题解读: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热量分配和管网布局,明确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在已...
集中供热家庭供暖法规条例政策文件常见热点问题解读:

供热规划与建设: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热量分配和管网布局,明确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燃煤锅炉,建设供热调峰锅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集中供热家庭供暖法规条例政策文件常见热点问题


集中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供热设施、设备;
(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热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擅自变更供热区域、供热方式。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

(四)擅自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供热公司经营与供热用户权益:

供热合同是收缴热费、投诉维权、供热服务的依据。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合同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监制。

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热价标准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并听取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市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市人民政府建立供热保障资金制度,供热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热费补贴。

供暖用热责任义务:

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在每年供热期前及时、足额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

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热用户进行催缴。热用户自接到催缴通知后满五日仍未交纳热费的,按照供热合同的具体规定处理。

商品房已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交纳;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供暖开始之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书面给予答复。对办理停暖的用户,供热公司可以根据当地政策适当收取合理热损费。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应当告知供热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连接公共供热设施;
(三)安装热水循环泵装置;
(四)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
(五)改变热用途或者擅自扩大用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公共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其他热用户用热质量的行为。

室内供热管线或者散热器等不符合供热要求的,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经营企业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室内装修遮挡公共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热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不得拒绝。

供热设施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

供热设施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单位热用户,总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含总阀门)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总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二)居民热用户,分户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含分户阀门)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分户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计量装置及以外的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热经营企业承担。


集中供热家庭供暖热点问题政策条例一文全懂


供热经营企业惩戒措施:

供热经营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供热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经营企业对该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外,处以必要罚款:

(一)修建建(构)筑物的;
(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的;
(三)向供热管线地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杂物和各种废弃物的;
(四)压埋供热线、井盖,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热管线、阀门、热计量装置及其他供热设施的;
(五)利用供热管线及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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