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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告

华通热力公司签署供热托管运营承包合同公告

时间:2021-2-3 8:53:56   作者:002893   来源:投稿   评论:0
内容摘要: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订供热托管运营合同的公告,于2021年2月2日与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签订了《集中供热项目锅炉房供热系统经营权托管运营合同》
华通热力(002893)2月2日晚间公告,公司于当日与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九台荣祥与镇赉荣祥将所辖区域集中供热项目的锅炉房运行管理工作交由华通热力托管运营。

合同中约定合作项目合计供暖面积约1149万平方米,每供暖季每平方米供暖服务费1元,最终供暖服务费的收取以每供暖季的实际供暖面积为准。承包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订供热托管运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履行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本次合同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收入确认情况将根据后续合同履行的进度及会计准则标准确认。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市场、法规政策、履约能力等不可预见的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从而影响最终执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热力”或“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与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台荣祥”)、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赉荣祥”)签订了《集中供热项目锅炉房供热系统经营权托管运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九台荣祥与镇赉荣祥将所辖区域集中供热项目的锅炉房运行管理工作交由华通热力托管运营。供热托管运营模式属于公司日常热力供应运营模式之一,合同中约定合作项目合计供暖面积约1,149万平方米,每供暖季每平方米供暖服务费1.00元,最终供暖服务费的收取以每供暖季的实际供暖面积为准。承包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受托经营事项为公司日常热力供应经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九台荣祥、镇赉荣祥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九台市新华大街687号

法定代表人:褚月华

注册资本:2,4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9年08月13日

经营范围:供热服务(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管网建设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褚月华

2、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永安西路603号

法定代表人:郭权山

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8年08月06日

经营范围:集中供热、建材经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褚月华

3、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关联关系

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九台荣祥、镇赉荣祥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九台荣祥、镇赉荣祥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4、履约能力分析

九台荣祥、镇赉荣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誉情况良好。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日,九台荣祥、镇赉荣祥及褚月华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综上,公司认为九台荣祥、镇赉荣祥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

乙方: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合作意愿及事项

1、甲、乙双方将上述项目的锅炉房运行管理工作交由丙方托管运营。

2、丙方负责的运行管理工作包括:锅炉房内所有供热设施设备、供电设备及住户户外热力管网的日常运行工作。项目的维护、维修、检测及保养等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委托丙方工作人员完成,需另行支付丙方人工费用。

3、丙方承包方式:供热托管运营服务。

4、承包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华通热力公司签署供热托管运营承包合同公告


(二)甲方、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乙双方提供给丙方的锅炉房设备资料、供热系统的全套图纸资料(复印件)及与供暖运行相关的各种技术资料完全有效。

2、甲、乙双方负责各方供暖费的收取。

3、甲、乙双方同意将现状完好的锅炉房设备及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水、电、燃煤/燃气供应系统交由丙方管理运营。

4、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丙方支付供热托管运营服务费用及节能奖励金。

5、甲、乙双方负责本项目供暖运行的各项能源费用,锅炉检验费(内外检),仪器仪表的检验费,锅炉、附属设备、管网维护、维修、检测及保养等产生的辅料和配件等相关费用。

6、甲、乙双方未经丙方允许不得对锅炉房设备、外网设施等进行私自操作;甲、乙双方不得干涉丙方供暖运营工作。

7、甲、乙双方在接到丙方发出的供暖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的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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