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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全智能型高区恒压一体化装置采购招标

2019-9-16   作者:ZGZB   来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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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系统全智能型高区恒压一体化装置采购项目招标
项目编号:ZGZB[询]2019-183
黑龙江致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七台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委托,对七台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供热系统全智能型高区恒压一体化装置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请有政府采购准入资格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七台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供热系统全智能型高区恒压一体化装置采购项目

2、采购内容:供热系统全智能型高区恒压一体化装置(详情见询价文件)

3、标包划分:本项目只有一个标包

4、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194600.00元)

5、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6、供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供货完毕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资格要求及审查方式:开标会资格后审。

1、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潜在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经济能力。

d、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的违法记录。

2、本次招标项目资质要求:

(1)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是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经营范围须包含本项目采购内容,须具备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及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潜在供应商须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登记并备案;

(4)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均未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为准,被列入上述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

(5)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信用中国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为准,被列入上述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

(6)供应商需持有现场勘查回执原件(并附有采购人项目负责人的签字)。

3、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询价文件。

三、现场勘察:

采购人于2019年9月19日8时30分组织现场勘察,逾期未到视为自动放弃。

勘察地点:七台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四、获取询价文件方式、时间及地点:

1、请于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到黑龙江致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街215号)获取询价文件。

五、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9年9月20日9时00分,地点:黑龙江致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街215号),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20日9时00分,地点:黑龙江致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街215号)。

七、评标程序及成交办法

1、采取现场报价方式,合格供应商在报价时间,向代理机构提交密封的报价文件。询价小组人员一同整理供应商报价文件,由询价小组评议定标。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报价文件满足询价文件(产品技术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如技术指标完全相同,按报价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询价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询价小组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

2、如果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或最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废标处理。

3、评审及审查通过后,代理机构将询价小组评审结果送交采购单位,经采购单位书面确认后由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公示1天),无疑议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通知书。

4、任何要求对询价公告及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供应商,均应在询价一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未要求对公告及文件澄清的,将视为完全理解并认可公告及文件所有条款,并同意放弃对公告及文件有不明或误解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

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将向同级监管部门汇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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