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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公司按要求改造投产后为何又被关停?

2021-8-9   作者:潍坊供热   来源:潍坊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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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源热力一直合规经营,相关行政许可完备。

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8年11月17日,是开发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位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内,主要承担园区企业生产经营及生活用气,公司经营范围为热力供应及相关技术服务,拥有从立项、规划、环评、建设到供热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完备许可。(附全部合规文件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没淘汰依据、没补偿、没补贴,新源热力自愿依法进行锅炉改造升级,环评报批却遭拒。

为响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清洁高效利用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 (2019) 117号)要求,积极推进 35 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并保证园区供热稳定,在没有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新源热力将3台35t/h燃煤锅炉升级改造为3台50t/h兰炭锅炉(仅对锅炉内部结构进行技术升级,不新购置整体锅炉,其他环保设备和公用设施利用现有)。

2020年10月10日,潍坊滨海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集中供热锅炉技改升级项目,给出立项备案证明。(附《立项备案证明》)

2020年10月10日,新源热力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滨海分局提报《关于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供热锅炉技改升级项目的请示》,滨海分局于2020年10月16日向潍坊市生态局予以转报。10月23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回复滨海分局“升级改造项目符合政策要求,改造前后各项污染物要稳定达标排放”。(附《复函》)

随后,滨海分局通知要求新源热力2020年12月底必须完成改造,督促抓紧施工,李义奎中队长现场督办施工进度。因受疫情影响施工进度,2021年2月5日管委会李铁柱副主任和滨海分局李建光局长开会约谈新源热力要求尽快限期4月底必须完成改造并投入使用,由环保局牵头负责协调办理手续。随后的技改工作进度被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次调度催办。(附领导联系方式)

升级改造后的锅炉经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潍坊分院(2021年2月1日、4月12日)和潍坊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潍坊分院(2021年6月7日)验收合格。(附《验收合格报告》)


热力公司违法案件-供热公司热点案件


2021年7月,潍坊同舟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供热锅炉技改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是,在办理环评报批手续时,环保审批部门以新政策影响为由对该类项目都暂时停止受理至今。(附《环评》和拒绝受理视频)

经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清洁高效利用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 (2019) 117号)并没有淘汰35t/h锅炉的法律根据。

2020年10月28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又发布了《关于做好非传输通道城市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47号)。经电话询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发布的《通知》的依据是2018年7月3日由国务院公开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但该计划已于2021年2月25日圆满收官,说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发布的《通知》已经没有执行的依据。

而且,潍坊不属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规定的重点区域。《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规定只有重点区域才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因此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要求“2021年10月底前,全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高效煤粉炉除外)全部淘汰”超出规定,于法无据。(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三、错误行政处罚后又遭非法强制关停!一事三罚!

2021年7月16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向新源热力同时作出了(潍环责改字[2021]第BH120、BH121、BH122)号三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7月1日调查发现你公司集中供热项目3台35t/h燃煤锅炉改造为35t/h燃煤锅炉环保设施未验收,2台改造完成的锅炉已投入使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你公司集中供热项目3台35t/h燃煤锅炉改造为35t/h燃煤锅炉,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未重新报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为由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完成整改后书面报告落实情况。(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1年7月28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了潍环罚字[2021]BH096、BH095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你单位集中供热项目3台35t/h燃煤锅炉改造为50t/h燃煤锅炉,技改项目环保设施未验收,2台改造完成的锅炉已投入使用…”为由对项目负责人徐香营和新源热力分别罚款10.1562万元和47.5万元。(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公司

2021年8月8日,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潍滨环委字[2021]22号《关于依法责令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生产的决定》,全文如下:

各有关部门、单位,滩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环委会研究,決定如下:

一、责令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文件下发日起停止生产。

二、绿色化工园负责,组织供水、供电部门对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水、限电措施,确保企业停产到位。如不按要求停产,牵头组织建设交通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供电部等部门联合执法,落实强制停产措施。

三、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企业停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杜绝出现安全事故。

2021年8月8日
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8月8日印发。

热力公司按要求改造投产后为何又被关停?


奇怪,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还有行政处罚权吗?一事可以三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强制关停之前为什么没有要求新源热力申辩和告知可以要求听证?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关于依法责令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生产的决定》载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哪一条法?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潍坊滨海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属于县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

新源热力锅炉升级改造仅是对锅炉设备进行内部技改,立项审批文件明确环保设备和设施利用原有,并不新增加污染排放总量,环保设施处理满足稳定达标排放要求。而且新源热力作为园区的集中供热企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另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供热信息网了解到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迄今为止,新源热力并未收到潍坊滨海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拟强制关停处罚通知,也未被告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真相是有人欲取而代之,非法关停客观上成了某些势力霸占供热市场的帮凶。

2021年4月25日,新源热力通过拍卖取得了潍坊恒通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内10公里供热管道一宗。


2021年5月11日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该供热管道一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新源热力所有,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

然而同业山东裕源集团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至今仍非法侵权占用该管网供热,收取用户汽费,不向新源热力进行移交。拍卖前还阻止干扰新源热力进行竞拍。本来该临港工业园集中供热项目的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是新源热力,而裕源公司又是如何准入园区供热收费的?

综上,可合理怀疑潍坊滨海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系以违法行政为手段,帮助裕源公司抢占当地供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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