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全文免费下载(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节约利用能源,推行城市
集中供热,规范
集中供热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分布式能源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城市规划集中供热管网向一定区域内的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
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十堰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供热日常管理工作,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堰市公安局、十堰市应急管理局、十堰市环境生态局、十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成立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中供热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研究、推广和应用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使用分布式能源,提高集中供热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为保障城市供热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城市集中供热(包括分布式能源供热)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集中供热规划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集中供热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按规划、有计划地统一建设热源、敷设供热管网、建设热交换站,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区域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它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如建集中式换热站、小区内建交换站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热源及其它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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